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发布时间:2022-11-25 16:24:52

地区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区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区综合年鉴一年一鉴、逐年编纂。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区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区志书。

《地区志工作条例》内容

2005年5月18日总理温家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区志工作条例》并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地区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区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区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区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另外,启动新一轮地区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区志工作条例》是第一部有关地区志的性法规,于2005年5月18日由总理温家宝发布。

地区志书介绍

地区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区志机构:县级上述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区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上述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地区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区志工作,别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区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上述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区志书经审查验收,方能够公开出版。

以县级上述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区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能够公开出版。

地区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区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以县级上述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区志书、地区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区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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