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17:36:23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出来后,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②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③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②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④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火灾事故的认定方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做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做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起火场所概况;
②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③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④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⑤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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