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六个原则
发布时间:2022-05-09 19:11:17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种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其原则有:法定原则、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度与惩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督与制约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不得按照法定和未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2)法定处罚的设定,由法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
(3)法定的执行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
(4)法定的程序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二、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公正是指防止偏听偏信,让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布;二是指公开处罚程序,如依法举行听证等。
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任何法律规范的适用,都不可避免地要以一定的法律行为和事件为基础。如果法律事实不清或脱离法律事实,法律的适用就不能准确,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不能有效发挥。
四、过度与惩罚原则
过度处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程度和种类应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税务行政处罚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也具有教育的功能,应将处罚手段与教育手段相结合,以保证税法的实施,维护税收秩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和纳税人,提高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遵守税法,维护税法。
强调说服教育,并不意味着惩罚不重要。惩罚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教育。因此,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制止税收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监督与制约的原则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如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决定相分离,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收缴机构相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二是外部监督制约,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主要体现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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