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价在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2-05-16 17:57:33

社会评价,有时也被称为民间评价,主要是指非政府、非官方的各种专业协会、学术团体、民间基金会、新闻媒体、以及私人团体等,“不是接受国家或任何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而是接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自愿资助或者社会集资”’,主动、独立开展的对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活动。社会评价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开展评价的主体是非官方非高校的组织,但可以是由各高校组成的民间学术团体,如院校协会、在职研究生院协会等;其次,社会评价是由评价主体独立自主开展的,由被评价者自愿申请参加的活动。因此,它不具备政府评价的强制性,其有说服力性主要是靠其评价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可信性获得,而不是依靠行政有说服力。所以,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开,但对评价单位并无直接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而是向评价单位反应社会各方需求,对政府评价和高校评价提供一定参考,但主要是“为社会的就学、就业和人才流动提供信息,也起着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独立、相对完善的社会评价体系是我国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中发挥政府与高校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表现在:首先,社会评价能够促使培养单位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实现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社会价值。当前在职研究生教育已从象牙塔走向社会生活的中心,其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类型和价值取向逐渐走向多样化。除了强调学术性价值外,社会价值也受到重视。表现在不仅需要大量学术型在职研究生为科技发展及国家知识创新做出贡献,而且还需要大量面向生产、服务、管理实践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因此,各种专业学位在职研究生教育纷纷在各国建立起来,不仅硕士专业学位,而且博士专业学位也发展较快,这种以职业为导向的在职研究生教育,更需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实现在职研究生教育社会价值。其次,社会评价能更好地反映与满足在职研究生教育利益关系人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职研究生教育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从政府一元走向政府、社会及高校多元,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各利益相关人,如用人部门、学生家长、毕业在职研究生等基于各自的利益必然对在职研究生教育提出不同需求,而政府评价和高校评价分别站在政府与高校的立场上来看待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不能充分反映并满足社会的需求,只要社会评价才能够承担这一任务。其三、建立社会评价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在职研究生教育处于政府对培养单位的直接管辖和控制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较缺乏,且要接受政府部门经常组织的行政控制式检查,一方面造成了政府部门的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又给高校带来了很大负担,使其缺乏办学活力,被动接受政府的质量检查,并以政府制定的质量标准为导向,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市场需求,使得培养的人才在市场中得不到合理利用。因此,确立社会评价在在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的作用,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更好地反映社会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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