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变迁

发布时间:2022-05-18 12:18:00

国务院1984年12月26日颁布的《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并对各类各级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资格许可、待遇等进行了规定。该规定至今仍然有效。

我国从1990年开始实行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收取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培养费的制度。国家教委《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教留[1990]014号)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手续和偿还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培养费进行了补充规定,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以实现加强对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明确审批手续的政策目标。该补充规定已经于2004年废止。

国家教委(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规定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自费大学生出国留学不收取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培养费,并规定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培养费。其政策目标是在新的环境下,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需要,支持我国公民自费留学,鼓励公民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该通知已于2004年废止。

1999年4月和8月,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首次在自费留学工作中明确了中介服务的地位,同时也对中介的服务进行了规范。

2003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该政策的背景是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为落实对服务贸易作出的相关承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其中国务院于2002年11月1日颁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实际上取消了资格审查和收取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培养费的规定。

同时,其他相应的或相关的法令或规定也被颁布,从各方面实现国家职能的转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为公民个人顺利实现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了前提和保障。除了法律手段,2004年,政府向中介机构推荐使用标准合同,以保护消费者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人事部出台文件,自费留学生回国后可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之后,报考国家公务员。教育部还设立了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等。2006年,国家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准许留学人员在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之后,参加国家海关报关员考试。

综上所述,世纪之交我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变化主要是实现了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自1990年起对自费出国留学者实行资格审核,并对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收取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培养费,于2003年取消。行政上的资格审核和经济上的控制被取消。二是自1999年起认可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并对其进行了规范,认可中介服务这一出国留学市场的要素。取消了行政和经济上的对自费出国留学的障碍,开始采用市场手段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市场。当然这个政策变化的过程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渐进的、累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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